交通違規檢舉專區
一、
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:(一)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:(二)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。
二、
檢舉應備資料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):(一)
檢舉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。(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,需協助查證說明)(二)
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(路段名及門牌號碼,如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168號前、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四路與中一路路口、臺中港區中二路與南橫八路路口)、日期 (年月日)、時間 (時分 )及違規事實內容(如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、闖紅燈)。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。(三)
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。
三、
不予舉發之情形:(一)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有本條例第7條之1第1項各款之行為,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,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,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」,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,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,亦即自行為終了日(行為終了日,含當日)起,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。(二)
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。(三)
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。(四)
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。(五)
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:「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,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,應要求以實體資料(如光碟、相片等)提出為宜」。是以,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,係儲存於Youtube、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(即雲端硬碟),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,為利查證違規事實,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(影片)進行檢舉,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,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,不予舉發。1.
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、時間可稽。2.
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、地點。3.
僅提供網頁連結,無實體。4.
無附件影像檔案。5.
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。6.
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。四、
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,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、秩序,且情節輕微,可予以勸導不舉發,施以勸導行為態樣及審核認定原則如下(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):五、
其他注意事項:一、
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,為維護公共利益、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,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、蒐集、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(包含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性別、連絡電話、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)。二、
依據現行法令規定,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。